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LNZCTS-2025021)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07 15:33:51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LNZCTS-2025021辽宁珩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你单位对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师生暖“心”驿站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000-65135)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2024年12月9日,受采购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你单位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2024年12月20日,本机关收到其他供应商针对前述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2024年2月20日,本机关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LNZCTS-2024237),认定你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内容不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依法中标无效,责令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日,本机关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电子投诉系统向包括你单位在内的相关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处理决定书。2025年2月21日,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另行确定了中标供应商。经查,你单位投诉系针对该更正后的中标结果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你单位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已被本机关认定为中标无效,本项目新的中标结果对你单位的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财政厅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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